解除异常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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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常名录解除概念

企业未依法公示年度报告、未按照工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无法通过住所(或经营场所)取得联系,或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县级以上工商部门将依法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

异常名录解除材料

(一)对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按时公示上一年度年度报告而被列入(标记)经营异常名录(状态)的,企业应当提交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和向社会公示的证明材料,个体工商户应当补报纸质年度报告。

(二)对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在责令的期限内履行公示义务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应当提交已履行相关信息公示义务的证明材料。

(三)对因在工商部门依法开展抽查或根据举报进行核查,查实市场主体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而被列入(标记)经营异常名录(状态)的,市场主体应当提交已对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公示信息进行更正的证明材料。

(四)对工商部门依法核查,对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与市场主体取得联系而被列入(标记)经营异常名录(状态)的,市场主体应当提交已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的证明材料,或通过其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的证明材料。

异常名录解除方法

一、未按规报送年度报告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携带资料(见表格底部说明)前往企业所属工商局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二、企业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携创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核实之日起5日内作出移出决定,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三、未按规定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的企业,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应当先履行其信息公示的义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四、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更正其公示的信息后,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企业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不解除异常名录的后果

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由自列入之日起届满3年仍未消失的,将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考虑到列入“黑名单”对企业的影响较大,办法规定工商部门应当在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前6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公告方式提示其履行相关义务。